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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