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解读: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2017年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就“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举办备案中医诊所的条件、备案程序、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等热点话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而本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
手机版|Archiver|关于我们|颈肩腰腿痛网 ( 京ICP备05068258号-28 [北京两全其美科技公司版权所有] )
GMT+8, 2024-10-13 06:54 , Processed in 0.039667 second(s), 20 queries .